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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备案工作的公告

点击数:4793 更新时间:2009-03-01

      

根据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工信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ICP备案是建立网站的重要前提,请您务必提高对备案工作的重视程度。按照工信部的要求,中资源要求新开通的主机和域名URL转发都必须先备案才能正常使用。对于已经在中资源购买主机和域名URL转发的用户,一旦检查出存在未备案的情况,中资源将按照工信部要求暂时停止该用户所购买的主机和域名URL转发的接入服务。

被停止服务的主机或域名URL转发备案成功之后,请立刻和中资源联系开通。

关于备案有任何问题,请致电中资源客服中心:0592-2958888


附:

1.进一步提高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 部印发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