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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源商标注册委托服务合约协议

点击数:2447 更新时间:2022-04-21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委托方有权就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进行询问,咨询相关具体问题,查询业务进展程度。


2. 委托方应依据(i)ICANN 用以限制可注册域名的标准、政策、程序和惯例,注册商同意遵守用以限制可注册域名的适用法规和规章(http://www.icann.org/zh/resources/registrars/raa/approved-with-specs-27jun13-zh.htm#raa);(ii)域名管理机构用以限制可注册域名的注册局政策,注册规则,标准、程序和惯例;(iii)域名使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办法的规定以及受托方的要求,提供受托方办理本协议事项所需要的一切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因委托方提供资料虚假伪造、不完备、不正确,或不合法,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本次代理行为无法完成或服务无法提供,委托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


3. 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委托方需遵守ICANN对委托方做为域名注册人的如下要求:

(1) 委托方同意,基于本注册服务委托方将需要收集委托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委托方授权联系人等,且该信息将被通过WHOIS查询方式,供公众查询。


(2)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准确可靠的联系人详细信息,且上述信息在已注册域名注册期间如有变更的,应在七(7)天内予以更正和更新。


(3) 委托方如故意提供不准确或不可靠的信息、故意在其提供给委托方的信息变更后七(7)天内不予以更新的,或未能在十五 (15) 个日历日内对委托方关于域名注册人的注册联系信息的准确性调查作出回应的,则构成对委托方与委托方之间合同的严重违反,委托方可据此中止及/或删除对该已注册域名的注册。


(4) 委托方即便打算向第三方授予域名的使用许可,也仍是该域名的持有者,须负责提供自身的完整的联系信息并负责提供和更新准确的技术和管理联系人详细信息,以便及时解决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任何问题。委托方如根据本条款许可第三方使用其已注册域名,须对因不当使用注册域名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然如果委托方在受害人提出投诉后的七(7)天内将被许可方的当前联系人信息和身份披露给受害人,则可豁免责任。


(5) 委托方保证,如许可第三方使用其已注册域名,需向该第三方说明上述第3条第(4)点中的信息收集要求,同时亦应保证,委托方已获得此第三方对收集需求的同意。


4. 因国家行政机关按本国法律(含行政规定)做出不利于委托方的一切判决、命令、裁定等,均由委托方独自承担该法律后果。


5. 委托方保证本合同正面提供的联系方式稳定可靠。因上述资料的改变造成的无法及时通知、无法投递等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6. 委托方应按照本合同正面所记载的委托项目费用数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小时内,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至受托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延期付款的,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三承担延期付款违约金,延期超过五天,受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 受托方在收到委托方支付的全额服务费用后,始执行合约约定之事宜。因委托方延迟支付服务费,导致服务无法提供,特别是域名注册失败或续费失败,受托方不承担责任。


8. 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受托方收到委托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但委托应缴纳(含已缴纳)的委托项目费用概不退还。


9. 委托方承诺,不会利用受托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存储、发布、传播如下信息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服务方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 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服务条款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URL、BANNER链接等。如服务方违反上述规定时,委托方有权暂 停或终止向服务方提供服务并不予退还任何款项,因委托方上述行为给服务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应予赔偿服务方全部直接和间接利益的损失;服务方保留在 委托方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本在线注册条款的情况下终止为委托方提供服务并终止委托方帐号的权利,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服务方对任何间接、 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0. 受托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及时办理本协议的具体委托事项或提供服务、产品。


11. 受托方应认真负责的完成本次代理委托事项的申报、材料收集或提供服务、产品,就代理事项或提供的服务、产品提供相应的咨询及问题解答服务。


12. 受托方承诺,基于本合同收集的信息,遵循ICANN及各域名管理机构、受托方对信息保密的规定,对信息进行保密,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资料丢失、被滥用、被未经授权擅自访问或泄露、被更改或被破坏。


13. 因受托方自身原因给委托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受托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总额不超过本次委托合同受托方收取的代理费金额。


14. 受托方在代理业务中,通过但不限于电话、邮件、网上公告、快递等通知方式告知委托方本次业务的进程、变更等事项。若委托方没有给予书面的明确同意或反对,视为默认同意受托方对本次业务的处理。无论采用以上任何方式进行通知,如受托方能提供通知已经发送的证据,则通知内容视为送达委托方。


15. 以下原因导致的结果,受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委托方填写域名注册申请表后到委托方付款成功期间,域名被他人先行注册;委托方未在域名续费截至日到期前30日进行续费,域名暂停服务或删除;由于互联网接入线路和设备问题造成委托方的域名被他人先行注册;因委托方信息填写不详导致注册申请被驳回,域名被他人先行注册;因信息填写不正确引起的所有权纠纷与使用问题;因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系统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注册失败或延误;由于申请人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包括未能按时缴纳域名服务费;委托方申请的信息资源只能供自己使用,不得转让或出租.由于转让或出租造成的不良后果,委托方将承担直接和连带责任;委托方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三、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6.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的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中资源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7. 委托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争议,应遵循各域名管理机构的争议解决办法进行解决。


四、其他约定


18. 本合同条款与正面所载明的服务项目等条款构成本次委托代理事务的完整合同。若合同须以手写形式补充或变更约定的,手写部分需经双方盖章、签名及审核确认后才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委托方向服务方所提出修改内容,均应以书面形式签字或盖章后提交服务方。受托方概不接受任何口头提出的修改。


19. 本注册协议的各项条款具有独立性,其中任何条款或规定的无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或规定的效力。


20. 如果合同双方需要就合作内容增加其它合同条款,需另外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需经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 当本合同约定内容,与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